为进一步总结和发挥典型案例非消极作用,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罗山法院发布一批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激发创新创造活力,营造鼓励创新、尊重智慧、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原告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对某知名影视作品及相关元素等依法享有知识产权以及通过该作品及相关元素进行商业开发、享有收益等的竞争权益。
原告公司经市场调研发现,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在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任何许可费用的情况下,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运营的同某裕旗舰店内,存在使用该影视作品及相关各类素材进行设计、开发、宣传并销售所谓该影视作品的周边商品等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赔偿原告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款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指的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原告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对某知名影视作品及相关元素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使用该知名影视作品及相关各类素材进行设计、销售其周边产品,搭便车、傍知名IP的行为极易造成质量低劣的产品流入市场,混淆消费者视线。
优秀的影视作品寓教于乐、以情感人,其已成为大众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精神食粮,由此而引发的周边产品经济在带来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与品牌效应的同时也易引发市场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本案的处理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权利人来之不易的智力成果。
案外人国内某知名卫浴品牌集团有限公司先后获准三个注册商标,核定在第11类水龙头、淋浴用设备、卫生器械及设备等水暖卫浴商品上。上述商标均于2014年9月转让至原告某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其商标注册权经国家行政管理总局续展,目前均在有效期限内。
被告胡某在某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店铺,名称为某卫浴全国联保。该店铺未经许可,在销售页面上所售商品名称中的文字及实物中的字样,与原告具有商标专用权的两类商标完全相同。被告公开销售侵权产品,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案中,涉案商品与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属同一种商品。涉案商品在销售页面商品名称中的文字及实物中的的字样,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与原告涉案两类商标,两者完全相同。因此认定,涉案商品属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应当依法赔偿原告相应数额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轻易造成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行为,本案被告在其开设的网络店铺内售卖的商品上使用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作为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创立的老国货品牌,该集团是目前国内大型的卫浴洁具产品制造商和供应商之一,集团旗下品牌荣获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节水产品认证等多项国家级荣誉,其所注册的商标已然成为知名的企业名片。知名公司遭受商标权受到侵犯的纠纷处理极易引起大众关注,本案的判决有利于保护权利人在相应领域的智力成果,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
原告某酒厂有限公司系某知名白酒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品牌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告某名酒城销售的该品牌系列白酒与正品不符,经鉴定发现,该白酒非原告公司生产,系假冒产品,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对应法律责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名酒城停止侵害原告某酒厂有限公司某知名白酒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马停止销售、下架店内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某知名白酒品牌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某酒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本案被告某名酒城销售国内某知名品牌白酒的假冒产品,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给该品牌正品的社会形象带来恶劣影响,使其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遭受损失。
渌蚁含柔旨,清醇泛烈芳。中华民族制酒历史源远流长,质量上乘,享誉中外,中华儿女更应携手弘扬该优秀历史背景和文化,打造世界名片。本案的处理对于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市场主体良性竞争具有一定社会意义。